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 2021 年全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 规范我市境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 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 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 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西段和鄱阳湖九江水域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九江水域及其他通江达湖天然重点禁捕水域范围内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九江水域每年 3 月 1 日至6 月 30 日为鱼类繁殖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五条 九江市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和限制垂钓区域(垂钓区)范围,并在鱼类“三场一通道”等关键水域和经常性垂钓聚集区段,设立醒目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 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

(一)禁止垂钓区域: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凡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一通道”、自来水取水口、航标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高速公路 边、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各相关县(市、区)根据上述要求划定辖管水域岸线禁钓区域。

(二)限制垂钓区域:除禁钓区外其他天然重点禁捕水域

(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依法经营承包水域)可实行限人员、限方式、限时间、限品种、限规格、限数量垂钓。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原则,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 钩、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 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 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舶、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进 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六)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品种,禁止垂钓一龄鱼种,如误钓禁钓品种和一龄鱼种,必须及时放回。

(七)禁止生产性垂钓行为;

(八)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 捕捞。

第八条 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 18 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垂钓过程中, 垂钓者须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限钓区域原则上不得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确实有必要举办的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 10 天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备,还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

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执法日常管理范畴,依法查处涉渔三无船舶非法从事垂钓行为;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利用“护鱼员”协巡制度发现、监督、 制止非法垂钓行为。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设立值班制度, 接受社会举报和公安部门转警,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 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打击阻碍渔政执法行为。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 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 渔获物买卖及禁钓工具设备交易等行为。

(五)港口航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非营运 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

(六)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沿岸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钓鱼固 定设施。

(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垂钓区,安装宣传牌,悬 挂条幅等,安排专人在垂钓区管理看护,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举报垂钓活动或行为中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九江市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实行定期摇号、征信办证、持证垂钓管理制度,满足公众休闲垂钓需求,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级层面若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市、县统一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办法自行终止。本办法解释权归九江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鄱湖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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